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8〕35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11-21
  • 实施日期2018-11-21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5号精神,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积极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把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问题作为保障农民工劳动致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长效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为目标。特别是对于春节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应在法定审限内优先结案,力争做到案件“不过年”。

三、完善工作措施

一加强基层调解

1.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坚持“调解为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市五级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企业、街乡镇等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力争把农民工工资争议化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各级仲裁机构要与所辖调解组织联调联动,对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案件,各级仲裁机构可通过调解建议的形式积极引导当事人到调解组织进行案前调解。

2.推进农民工工资集体争议应急调解和隐患预警制度建设。各仲裁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关于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处理预案,规范启动、联动、处置及信息报送等相关流程,引导街道乡镇、行业协会及企业调解组织及时介入,依法调解。各区仲裁机构要指导本区街镇调解组织及辖区内行业协会调解组织梳理本区、本街镇农民工工资争议高发多发企业名录,并定期对其开展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化解争议隐患。对于有引发群体性事件苗头的,应及时向所在区有关部门报告。

二提高仲裁办案质效

1.规范仲裁立案程序。对于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各级仲裁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市仲裁案件管辖分工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受理,不得出现管辖推诿情况。接待来访农民工时,各级仲裁机构要提前发放《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风险提示书》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并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申请仲裁所需材料。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级仲裁机构要当即立案,优先组庭,优先排庭;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渠道。集体争议案件立案受理后,要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一次性送达双方当事人。

2.优先仲裁审查。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案件,各级仲裁机构应予以优先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的,要及时制作仲裁调解书。

3.加强仲裁调解工作。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委托各级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并可视案件情况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做到“案结事了”。

4.推进案件分类处理。各仲裁机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可视案件情况通过缩短或取消答辩期,使用电话、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等方式简易审理案件,对部分事实清楚的案件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依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5.严格适用终局裁决。对于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各仲裁机构要在法定审限内优先提前审结,并严格执行终局裁决规定,对于仲裁结果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一律制作终局裁决书。

三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1.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设有法律援助窗口的仲裁机构审理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应积极协调法律援助部门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处理,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在立案接待场所设立查询机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以及人力社保政策查询等相关服务,减少农民工维权“跑腿”次数。

3.协助当事人申请仲裁。各仲裁机构对于农民工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其采用口述方式申请,并由立案工作人员将其口述内容记入笔录后,与打印的制式申请书交由申请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推进流动、派驻仲裁庭制度。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以在工会、乡镇街道、园区等设立仲裁派驻庭或流动庭,对具有典型性、社会影响较大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采取现场办案的形式、当场开庭,高效便捷解决争议。

四加强协调配合

1.加强与劳动监察、信访部门的协作。各仲裁机构应定期与劳动监察、信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沟通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情况。对于由劳动监察、信访部门依分工职能分转的案件信息,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及时立案、快速处理。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设立劳动仲裁、劳动监察“一站式”接待窗口。

2.加强仲裁与法院的工作衔接。各仲裁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保全、执行等相关衔接工作。

五加强办案系统录入和信息报送工作

1.各调解仲裁机构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案件录入调解仲裁办案系统,据实勾选当事人户籍性质,并随案件处理进程将请求事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详细录入系统,保证相关案件信息无遗漏。

2.各仲裁机构按照人社部相关统计报送工作要求,在每年12月及次年1月、2月应单独向市调解仲裁处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专报》见附件1。

3.各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超过50人的,应填写《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表》见附件2,并及时报送市调解仲裁处。

4.各仲裁机构在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及突发事件中,对有矛盾激化趋势的事件,应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级,并立即上报市调解仲裁处。

附件:1.

附件:2.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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