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9〕1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9-02-16
  • 实施日期2009-02-16
  • 发布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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