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展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操作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郑人社就业〔2012〕15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2-10-10
  • 实施日期2012-10-10
  • 发布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郑州市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操作办法》,望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郑州市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展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文件中关于职业培训及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精神,大力开展职业培训,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实现提升全民技能和推动就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展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经批准的扶持就业的其他培训。

第三条 使用就业专项资金进行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第四条 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有效课时不得少于120课时,国家培训大纲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

为加强培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推行指纹考勤制度。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投入,此项资金由财政部门预算专项安排。

第二章 职业培训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提出培训申请,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人员集中参加培训。

其中,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10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培训就业指导机构报送开班申请,同时附预参加培训学员名单和培训教学计划,经培训就业指导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班。

人社部门负责培训办班的审批、监督和检查。

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7日内,通过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进行网上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网上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培训办班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时必须坚持指纹考勤:指纹考勤率低于50%的,该期培训班作废。

指纹考勤率低于50%的学员要取消补贴资格;指纹考勤率达到9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比例兑付补贴资金;指纹考勤率在51%—89%的,按有关规定比例与考勤率之积兑付补贴资金。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农村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除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网上资格认定证明”复印件、培训后就业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对于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或个人支付培训费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培训人员可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由培训机构凭以上相关材料和代为申领协议向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账户。

四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技能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800元,B类专业700元,C类专业600元。

专业分类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创业培训

四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由创业培训经办机构组织人员集中参加培训。

各级创业指导机构或培训经办机构应于开班前10日内,向市级创业指导机构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报送开班申请,同时附预参加培训学员名单。

经批准后,由市级创业指导机构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统一安排创业培训教材、师资、教学计划等。

市级创业指导机构市劳动保障培训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县市、区创业培训办班的审核、监督和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本级创业培训班的办班审批等有关事项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四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农村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除外、培训后开业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材料。

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或个人支付培训费用、申领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培训人员可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领协议,由培训机构凭以上相关材料和代为申领协议向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财政部门直接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账户。

四类人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

第八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学员本人。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0〕21号规定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按每人1000元确定,培训时间6-12个月。

生活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确定,每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面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凭证材料。

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除外、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等凭证材料。

第九条 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前,需将培训教学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就业指导机构审核,然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班。

人社部门负责对企业培训办班的审核、监督和检查。

培训后,企业可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网上资格认定证明”等凭证材料。

企业委托人社部门对本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的,财政部门可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账户。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条 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A 类专业初级每人130元;B类专业初级每人110元;C类专业初级每人90元。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90元。

专业分类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对于个人支付鉴定考核费用、申领补贴有困难的,可与鉴定机构签订鉴定补贴代为申领协议,由鉴定机构凭以上相关材料和代为申领协议向财政部门申请鉴定补贴,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鉴定机构。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资金时,申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的,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

年底要对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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