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1〕5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8-16
  • 实施日期2021-08-16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补助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1.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仍未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

2.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期限和标准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三、申领程序

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申领发放。

失业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申请。

线下申请的,接到申请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现场告知申请人结果;通过网络平台申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失业补助金不予补发,但受理期内以下三种情形除外:

一因患病住院治疗的;

二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确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信息系统审核认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

四、待遇停发

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今后也不得再申领失业补助金:

一领取失业补助金满6个月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四领取营业执照的;

五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

六应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的;

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十其他应停发的情形。

五、工作要求

一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二失业补助金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要告知失业补助金政策,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信息动态比对核查,通过就业登记、退休待遇、社保缴纳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民政相关数据的共享比对,逐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进行核查。

经核查发现应当停发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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