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桂人社规〔2021〕1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12-10
  • 实施日期2021-12-10
  • 发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正文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维护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问题

一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经确认需住院治疗或患职业病需康复治疗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交通、食宿费用,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桂政发〔2018〕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人员异地就医往返途中的陪同人员限1人,其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桂政发〔2018〕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垫付。

三工伤人员异地就医住院期间,如出现病情危重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确需陪同人员证明的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工伤人员提供,其陪同人员限1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桂政发〔2018〕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垫付。

四从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陪同人员费用,年终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自治区财政厅清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二、关于5-6级工伤人员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待遇问题

对于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的5-6级工伤人员,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待遇的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关于企业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有关待遇问题

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前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关闭破产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下同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政策性关闭破产时又没有预留上述工伤待遇费用的离退休人员,关闭破产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实际支付的人均费用的1.3倍计算做好测算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一次性拨付10年费用给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其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以离退休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的上一年度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四、关于企业关闭破产后工伤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

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1-6级工伤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5-6级工伤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继续参保缴费。

单位缴费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工伤人员个人承担并按月缴费。

税务部门实行全责征收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伤人员管理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下一年度应缴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相关医疗保险费用标准进行审核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报广西税务局,由广西税务局统一审核汇总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将年度所需费用拨付给广西税务局指定账户,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单位缴费部分后统一缴入国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伤人员管理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当年应缴金额,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广西税务局,由广西税务局统一审核汇总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将年度所需费用拨付给广西税务局指定账户,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单位缴费部分后统一缴入国库。

税务部门实行全责征收后,由工伤人员管理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缴金额和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应缴金额,主管税务机关按统筹地区相关保险费用标准进行审核后报广西税务局,由广西税务局统一审核汇总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将年度所需费用拨付广西税务局指定账户,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单位缴费部分后统一缴入国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211号和《关于规范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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