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劳社医〔2004〕1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12-22
  • 实施日期2004-12-22
  • 发布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2001]192号令第二十一条关于"按月领取的工伤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每年7月1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调整200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伤残抚恤金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74.00元;二级每月增加70.00元;三级每月增加65.80元;四级每月增加61.70元。

   二 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1.0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2.90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

   三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32.90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24.70元。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人,由原渠道列付。

   三、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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