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辽劳社发〔2002〕8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2-08-21
  • 实施日期2002-08-21
  • 发布机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支付费用的急诊抢救的病情范围

  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就近就地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抢救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应符合下列病情:

  (一)急性脑血管疾病(必须有新发现的定位体征或神志改变,并经头部CT证实);

  (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心衰、哮喘持续状态、气管异物阻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栓塞等);

  (三)急性大失血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大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

  (四)急性心血管疾病(指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肌梗死等);

  (五)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

  (六)各种原因导致急性休克、昏迷;

  (七)严重急性中毒;

  (八)中度以上烧伤;

  (九)其他经专家认定属急诊抢救范围的病情。

  以上急诊抢救范围不包括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违法违纪等行为造成的各种急症。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的结算和报销

  (一)怀孕的参保职工从立卡到分娩前的产前常规检查项目,其费用在妊娠终止后,按人次定额报销。

  (二)参保职工在妊娠终止后,由所在单位持怀孕职工检查费用的有效收据、计划生育准生证原件、病志及各种检验报告单复印件,于每月1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按有关规定报销。

  (三)产前检查费用在定额内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据实支付,超定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以及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单位怀孕职工产前检查费用,不予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

  (一)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异地长期就医的条件

  省直参保的退休人员申请在沈阳市以外地区长期就医,必需是经组织批准投靠配偶或子女以及回原籍安置,并将户口迁至居住地的异地安置人员。

  (二)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的审批

  由异地安置人员所在单位填写《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并附带异地安置人员书面申请、本人档案、异地安置组织批准材料、安置地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申请人可在安置地选择1~2所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后,作为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

  (三)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的报销

  1.经批准可在安置地就医的退休人中,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按规定应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每季度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所在单位,发放给本人。

  2.异地安置人员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手续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亲属以传真形式通过所在单位将住院情况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垫付,每季度由所在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3.异地安置人员未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以前在安置地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四、特殊情况下住院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通知"一"规定的急诊抢救住院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中补助40%。

不符合本通知"一"规定和未按规定备案发生的急诊抢救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参保人员探亲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负担部分,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三)参保人员住院费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含起付线)以下的,统筹基金不予结算,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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