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12-20
  • 实施日期2021-12-20
  • 发布机关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要求,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发〔2020〕40号规定,在国家新版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2022年版药品目录》。

《2022年版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2022年版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六部分。

凡例是对《2022年版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民族药。

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是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范围。

医院制剂部分是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限于生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院制剂范围。

现将《2022年版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2022年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

《2022年版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部分均属于乙类药品。

对于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对于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如国家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或纳入国家、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情形,省医保局可相应调整有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022年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对国家谈判药品,我省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二、推进落地实施工作

所有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及其同通用名药品均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已纳入《2022年版药品目录》西药部分或中成药部分的原国家谈判药品,仍属于“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要求,切实推进健全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升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定期报送国家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情况。

各地要及时将《2022年版药品目录》内药品按相关规定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保障药品供应。

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及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在定点协议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

各地要完善医保医药服务考核评价工作,将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2年版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内容和考核评价范围,加大对医疗过程中合理用药的监督检查力度。

《2022年版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2022年版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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