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9〕3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9-09-20
  • 实施日期2019-11-01
  • 发布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四档分别为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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