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人社规〔2021〕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6-22
  • 实施日期2022-01-01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我省党政机关评审、会议、差旅等经费支出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管理工作,明确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所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所需经费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费支出是指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主要包括工伤职工因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费。

第四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所需诊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诊疗费用,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诊疗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诊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费支出范围:

一专家劳动能力鉴定劳务费,专家赴异地含市州远城区鉴定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现场鉴定伙食费;

二从事现场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伙食费及医疗机构保障人员劳务费、伙食费;

三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场地和设施租赁费,医用耗材购置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发生的培训费、资料印刷费、差旅费等支出;

五鉴定文书邮寄费、鉴定结果公告费;

六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

七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是指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开支的劳务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税后具体标准,参照同级党政机关评审费中同等级别的评委劳务费标准执行。

组织专家异地开展鉴定的,专家劳务费标准不变;赴异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据实支付。

第七条 医疗机构保障人员劳务费是指承担现场鉴定秩序维护、引导分诊及资料传递等工作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

具体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结合当地职工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但不得超过同级党政机关评审费中其他人员类别的评委劳务费标准。

从事现场鉴定的医疗机构保障人员人数应当控制在当次被鉴定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与承担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理确定鉴定场地及设施租赁、保障服务等费用标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专家及工作人员伙食费,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四类会议费标准据实报销。

会议分类未达到四级的地区,按照最低类别会议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劳动能力鉴定支出”科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所需工作经费,由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省本级启动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前,编入年度部门业务类项目预算。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所需工作经费,根据年度鉴定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编入年度部门业务类项目预算。

年度执行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费支出变动较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预算编制部门提报预算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支付鉴定专家劳务费、承担现场鉴定工作的医疗机构保障人员劳务费等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转账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按照勤俭办事的原则,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合理确定鉴定流程,降低鉴定工作成本,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费用支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经费的;

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重复报销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的;

四违规报销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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