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购《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豫劳社失业〔2001〕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1-02-09
  • 实施日期2001-02-09
  • 发布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省辖市劳动人事劳动局:

   当前,下岗职工出中心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大幅度增加,鉴于省厅机构改革后相关政策制度发生变化,原省劳动厅印制的《失业证》已经用完,急需修订印制新的《失业证》。

为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计印制了新版《失业证》。

现就领购和发放《失业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计式样,统一组织印制。

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有关报表。

   二、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 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都应进行失业登记,申请领取《失业证》。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失业证》年度审验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失业人员应于每年12月1~20日,持《失业证》到发证单位进行年度审验。

未经年审并加盖年审印章的《失业证》自动作废。

   三、根据各地预测的近两年内失业人员数量,省厅重新设计、统一印制了《失业证》,证内有“河南失业证”汉语拼音的防伪标志,每证工本费1.7元,以省辖市为单位,于3月5~10日统一领购,并指定专人负责发放、管理和使用。

   各地不擅自印制《失业证》。

   四、各地领购《失业证》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专项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安排拨付。

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可商同级财政从失业保险基金的“两项补贴”中列支。

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证》,不得收取工本费。

   五、各地已领取的原省劳动厅印制的《失业证》可以继续使用,直到用完为止。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新《失业证》,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

   附件:1、各省辖市领购新版《失业证》数量表略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证》式样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