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确保考试安全,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制定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5次厅务会议审议,并按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务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类人事考试实施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派到考点考区进行巡视、监督、指导和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厅人事处、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负责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厅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和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人员。
二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够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做到令行禁止。
三熟练掌握人事考试考务各个环节、步骤以及具体操作方法,遇到复杂情况能够及时请示报告。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身体健康、心理调控能力强,能够承担复杂、烦琐和有压力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选派
考点主任一般由厅各处室单位四级调研员以上干部担任;下市州巡考人员原则上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副处级或六级以上职员及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工作人员中选派。
流动监考、试卷接送人员按照参与意愿,以居住地区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点考场随机选派。
为保证公平合理,抽调考务工作人员按照处室单位顺序进行选派,处室单位需指定专门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将人员名单在人事考试考务管理系统处室单位端统一上报。
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巡视任务,确因考试工作需要的,可参与辅助性考务工作。
第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考点巡视、考点监督职责
1.负责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的落实情况。
2.负责监督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3.负责监督试卷接送、发放、检验、回收、密封等流程。
4.会同考点主任处理考点违纪情况。
二考点主任职责
1.按规定参加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组织的考前考务培训会,熟悉考务工作流程、考试的特点及考场分布、抽调监考人员、流动监考人员的数量等相关要求。
2.全面负责当次考试考点考务组织实施工作,于应试人员入场前到达考点,考前60分钟召开考务工作人员培训会;考试过程中,巡回检查各考场纪律情况,参与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督促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3.当监考人员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考点主任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发现有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有权提请考点副主任考点取消其监考资格。
4.对巡考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向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报告。
如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报告并在相关领导到达考点之前,与考点副主任考点一起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流动监考职责
1.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考务工作流程、违纪人员处理办法以及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各项考务工作。
2.服从考点主任安排,于考前60分钟到达考务办参加考务培训,严格按照考务工作流程、违纪人员处理办法以及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履行工作职责、开展各项考务工作。
3.及时掌握责任范围内的考场情况并进行试卷跟踪,加强试卷从发放到回收的安全保障,并对应试人员验封试卷签字过程进行监督,如实记录;开考后,对应试人员的身份进行抽查核对,检查个人信息是否填写填涂正确。
4.若发现应试人员有替考、违纪、作弊等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进行登记处理,并及时向考点主任请示报告。
5.对指定范围考场的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监考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应当场提出批评,责令改正。
6.对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考点主任请示报告。
四接送试卷人员职责
1.严格落实试卷安全责任,考前一天必须到指定地点清点试卷,考中做好试卷跟踪,考后及时回收试卷等考试物品。
携带备用卷时,需卷不离人。
2.试卷必须由专人2人以上押运,押运途中不得携带无关人员,严禁搭载无关物品,不得兼顾办理其它事情。
按照考务安排的时间完成试卷交接手续,试卷应在考试开始前60分钟送达考点。
3.试卷交接时,应做好各科目试卷、答题卡袋数量的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4.试卷在押运、交接、保管、拆封、分发过程中,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以及其它重大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尽快查清原因和失密范围,等候处理意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接卷司机职责
1.严格执行考务安排,完成出车任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确保行车安全;按照接送试卷人员的时间安排,做好试卷的运送工作。
2.开考后60分钟,确认试卷分发无误后方可离开考点,考试结束前60分钟必须到达考点。
离开和到达考点必须向考点主任报备。
3.完成考试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启用前的人事考试试题、试卷包括副卷、备用卷属于国家秘密级材料。
须严格按照保密程序工作,不得透露属于保密范围的考试情况。
二考务安排发出正式通知后,原则上不予更改,不得自行委托他人代替,不得私自调换岗位或无故缺席。
三考务工作人员须有强烈的时间观念,自觉做到守时、守则、守纪,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份内工作。
考试期间必须佩戴巡视工作牌,否则不得进入考点、考场;严禁考试期间打牌、玩游戏、闲聊、阅读书报等与考试无关的行为;严禁考试前和考试期间饮酒。
四严禁在考务工作进行过程中使用手机;严禁私自在考场内拍照、录像。
五省直考区市州巡考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提出巡考去向要求,原则上不安排回原籍、成长地或曾工作地进行巡考。
考试中如有直系亲属、近姻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近亲参加考试的,应主动报告,提出回避,不得参加当次考试的考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人事处、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记录在案,取消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人事考试抽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等处理。
1.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2.考试过程中,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或者利用巡考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作弊提供条件的;
3.未按照要求按时开展考务工作或者不履职尽责,造成一般性失误或未造成失误的;
4.管理不严格,致使试卷在运送、保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试卷损坏的;
5.拒不服从考务安排或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2.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3.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4.未按规定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结束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运送、保管试卷过程中,故意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6.调换、涂改应试人员答题卡信息的;
7.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