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企业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辽劳字〔1999〕5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06-01
  • 实施日期1999-06-01
  • 发布机关辽宁省劳动厅
正文

  省直各厅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加强和规范省直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管理,结合省直属企业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在省工商局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在省税务局税务登记,在省劳动厅办理工资管理手册的省直属企业,从1999年4月1日起到省劳动保险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登记办法》执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省直属单位应在文件下发后30日内到省劳动保险公司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办法》执行前已经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在1999年7月31日前到省劳动保险公司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的省直属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劳动保险公司办理登记。

  逾期不办理登记的,按《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省劳动监察大队视情节予以处罚。

  三、省直属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在省劳动保险公司实行一次性登记。

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统一申报,合并征缴。

  四、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进,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在职职工花名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明细表。

  五、缴费单位设有2级以下企业时,缴费单位可以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六、省劳动保险公司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及时处理,并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建立永久档案。

  七、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款和其他款项。

  八、《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码。

省直属单位号码由11位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211201,后5位为流水号。

  九、《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

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辞退职工手续或接受劳动监察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十、社会保险机构对已核发的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缴费单位每年12月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缴费单位须持社会保险机构验证手续后办理劳动年检、劳动工资管理手册。

《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如丢失,应及时报告登记机构,并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十二、缴费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就按规定缴纳证照工本费。

  十三、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必须每月15日前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省劳动保险公司办理申报缴费数额。

  十四、缴费单位申报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以缴费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的实际工资为申报的缴费基数。

最高不得超过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单位当年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的,省劳动保险公司可以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计算出应缴社会保险费用,记载欠缴金额。

  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同一基数,缴费比例依照各项保险规定的费率提取。

  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数额业经核准,可即时按规定的数额缴纳。

  省劳动保险公司对缴费单位缴费数额未及时核定的,3日内必须审核完毕并通知缴费单位。

  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

  缴费单位申报缴费数额未足额的部分,按欠缴处理。

  十五、下列情况可以停止申报或延期申报:

  1.缴费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的;

  2.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申报;

  3.缴费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当月;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不能按期申报的。

  十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费单位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申报表和缴款专用收据。

  十七、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资料和数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可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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