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劳务派遣单位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2-04-10
  • 实施日期2012-04-10
  • 发布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企业实行登记核实制

凡在沈阳市境内设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实行登记核实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登记核实;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意见办理营业执照。

劳务派遣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后3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登记备案。

二、开办劳务派遣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至少2名具有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

四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开办劳务派遣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登记核实材料

一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报告;

二劳务派遣单位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2个人力资源管理师或相关专业资质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契约或租用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租用期限不得少于1年;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一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为企业运营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等;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每年年初3月1日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年审相关手续;

三对审查不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限期整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工商营业执照缓检,待整改合格后通过年检。

五、本通知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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