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5〕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01-19
  • 实施日期2015-04-01
  • 发布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正文

各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驻鲁部队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和使用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在公务员岗位或者行政执法、涉密等关键岗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分配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本单位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本单位无同性质劳动者的,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到同工同酬。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的工资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所在地同类职业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的低位数。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考核奖惩、职称评审等工作,保障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在考核奖励、培训、考试、职称评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七、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八、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逐步进行规范。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前对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作出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2015年1月26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