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甘劳发〔1997〕第24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10-22
  • 实施日期1997-10-22
  • 发布机关甘肃省劳动厅 财政厅 总工会
正文

  各地、市、自治州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处(局)、工会、省级有关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单位: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现结合本省实际,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做如下调整:

  一、 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五佰元调整为八佰元。

  二、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填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附件(《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新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执行。

  居住在十一类以上地区的,另加地区生活费补贴。

  执行本标准后,职工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受死亡职工和退休人员生前工资额及基本养老金的限制。

  三、 职工和退休人员遗属(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和经费等仍按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办发(1985)2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 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中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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