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69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12-07
  • 实施日期2015-12-07
  • 发布机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和要求,目前各地已陆续完成了稳岗补贴的申报、审核、报批工作,近期将进入资金拨付环节,此次落实稳岗补贴政策涉及面广、资金量大,为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现就做好稳岗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公开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纠正,严禁出现各种违规行为,切实做到规范操作,透明公开。

二、落实资金管理责任

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稳岗补贴资金拨付、管理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明确主管领导、财务人员、经办人员职责,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

三、严格基金财务制度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支出户资金管理,严禁将稳岗补贴资金挪作它用。企业稳岗补贴资金原则上应从基金支出户转入由企业提供、经人民银行签发备案的《开户许可证》中注明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或由企业提供盖章证明的其他有效账户中,切实做到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同时要认真做好稳岗补贴资金的会计账务处理和相关业务、财务资料归档工作,确保账账、账表、账证、账实相符。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及时跟踪了解企业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状况,认真做好稳岗政策效益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上报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各地在落实稳岗政策中,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稳岗补贴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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