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7〕48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7-12-06
  • 实施日期2017-12-06
  • 发布机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总工会 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 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合肥市企业家联合会
正文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综治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到2020年,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1.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对话沟通机制,在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聘任制公务员和军队文职人员管理特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

4.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从源头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

5.推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加大工会参与协商力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为其解决纠纷予以协调、提供帮助。探索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二加强基层调解,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6.建立多层次调解组织网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用3年时间普遍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县市、区开发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

7.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在大中型企业,要加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调解组织建设,在车间、工段、班组可以设立调解小组,形成企业内部调解工作网络,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8.支持工会、商协会、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调处劳动争议的独特优势。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区等区域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企业工会代表等部门组成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由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9.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以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拓宽争议调解渠道,探索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长效机制。

10.推动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完善调解员选聘、培训、工作考评等工作制度,建立调解员名册,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告知引导、档案管理等制度。

11.完善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12.建立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形势分析、信息沟通、联合会商等工作制度。

1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

三加强仲裁效能,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机制

14.开展仲裁院标准化建设。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为主线,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建设,开展创建省示范仲裁院工作。到2019年底,形成机构设置科学,办案区域布局合理,工作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的仲裁工作格局,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仲裁。

15.完善仲裁办案制度体系。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统一终局裁决裁审标准,提高终局裁决比例。围绕提升仲裁办案质量,建立健全办案监督制度,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推进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制度,年度仲裁结案率达到95%以上。

16.优化仲裁办案程序。简化优化立案、庭审、调解、送达等具体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规范简易仲裁程序,灵活快捷处理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

17.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推进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18.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推广要素式办案经验,提高案件裁决效率。实行“阳光仲裁”,逐步推行仲裁裁决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统筹协调,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19.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的制度,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积极开展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三项工作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仲裁机构可在调解组织设立派驻仲裁庭。

20.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各类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21.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健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定期沟通协商、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案件信息交流等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加强裁审衔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审尺度。在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在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

五加强能力建设,巩固基础保障机制

22.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各类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和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

23.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仲裁机构要配备相应的仲裁办案辅助人员,大力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持续推进行风建设,注重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

24.加快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树立“互联网+”理念,依托金保二期工程,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办案系统推广使用,2020年底前,市县区调解仲裁机构全部实现线上办案。逐步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电子送达等,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对接。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综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5.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等有关规定,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为调解仲裁开展服务提供保障。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积极给予经费支持。

26.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确保调解有基本工作场所、有基本工作设施。加强仲裁基础设备的配备和更新,解决仲裁办案所需基本设备,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合理配备安保设施和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佩戴仲裁胸徽。

三、保障措施

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相关部门要树立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紧抓重点,明确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注重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大力宣传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意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浓厚氛围。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总工会

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 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合肥市企业家联合会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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