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法律援助协作联动机制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皖人社秘〔2015〕41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12-29
  • 实施日期2015-12-29
  • 发布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司法厅
正文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为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法律援助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有效衔接、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行政维权和司法维权的合力,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法律援助协作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接维权通道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主动监察和受理查处农民工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克扣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可引导当事人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已经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经调查、检查发现投诉事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处理、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将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维权申请事项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并将审查结果等相关情况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待农民工咨询和实施援助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明显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可引导农民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实施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律援助事项时,应当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优先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对工资数额、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法律援助人员应代理当事人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二、强化办案配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需要法律援助机构配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需要法律援助对象配合的,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劝说当事人配合,协助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办听证会,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参加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安排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经所在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阅、复印有关检查记录、调查笔录、录音、录像、相片等资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给予支持。元旦春节期间,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要求,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清欠联合窗口或办公室法律咨询及涉法问题处理,配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同步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行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车站、码头、工地等农民工聚集的地方,解答农民工法律政策咨询,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

三、加强信息交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要信息要及时互相通报,信息简报、统计数据等要定期或不定期交换。要开展经常性多形式合作,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等重大问题的联合调查研究,针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解决措施。

四、完善协调机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司法行政部门列为成员单位;各地成立的法律援助联席会议或其它法律援助议事协调机构,也应吸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加。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聘请擅长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鼓励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创新举措,推动贯彻落实,切实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发挥应有作用。实践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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