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社〔2004〕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2-05
  • 实施日期2004-02-05
  • 发布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现将《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结合具体业务操作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实行“网上申报”社会保险业务的我市各类参保企业及其业务操作人员。

  第三条 “网上申报”授权。

申请办理“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企业,需填报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经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签订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授予其“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第四条 “网上申报”权限的取消。

已具有“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权限的参保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作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取消“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权限。

  第五条 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参保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应根据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要求及工作安排,对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经本人签字、公示后,按下载的数据格式如实录入从业人员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的构成按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数值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到元。

  录入数据结束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络上传到社会保险业务网站。

做从业人员签订的申报缴费基数花名册及公示证明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六条 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的业务操作程序。

参保企业应于每月的15日-25日通过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网址: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增减变化及应缴费信息的申报业务,并填写、留存相关表格、资料。

其中:

  1.增加人员

  1办理新增参保人员。

企业应根据新增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通过网上的“新增参保人员”功能模块,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留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备查。

统筹范围外转入的需首先携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或其他需确认工龄的需携带本人档案、介绍信等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二办理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续保。

企业应根据续保人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通过网上的“续保”功能模块,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留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备查。

  以上输参保人员新增和续保时,若需调整个人缴费基数必须经本人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上签字认可,并留存备查。

  2.减少人员

  1办理在职转退休。

企业应根据待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通过网上的“在职转退休”功能模块,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留存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备查。

  二办理停保。

企业应根据拟停保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通过网上的“停保”功能模块,完成相关信息的录用,并留存填报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化表》、《解除合同报告书》或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备查。

其中,减少人员属出国定居的,企业应留存本人申请、护照复印件;减少人员属在职死亡的,企业应留存死亡证明火化证、《死亡报告书》、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减少人员属因工负伤1-4级的,企业应留《工伤鉴定表》。

  第七条 办理个人补收申报。

企业应根据补收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通过网上的“个人补收”功能模块,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留存填报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备查。

网上办理个人补收最多不超三个月系统已做限制,超出三个月以上的补收申报,由参保企业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办理补充保险申报。

参保企业应按照经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补充保险方案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通过网上的“补充保险”功能模块,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留存补充保险方案及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备查。

  第九条 参保企业办理完上述“网上申报”操作,确认无误后,应在网上提报“应收核定”申请;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企业的申请,进行应缴费信息的核定,并通过“网上银行”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半年对参保企业留存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一次集中回收存档,通报审查结果;对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承诺书”的,除取消其“网上申报”业务资格外,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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