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行动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21〕23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8-02
  • 实施日期2021-08-02
  • 发布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正文

相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2021年是国家全面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的开局之年,继续跟踪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巩固拓展来之不易的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成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克服松劲懈怠思想,持续强化组织领导,紧盯重点任务地区和渔民现实需求,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工作不断、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持之以恒推动安置保障相关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继续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按照本地工作专班统一部署,密切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完善工作举措,发挥工作合力。

坚持以退捕渔民需求为导向,持续推行就业服务“1131”计划,落实定期回访制度,跟踪掌握就业状态、养老保险等变化情况,分类精准施策,妥善做好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养老保险参保、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对生活特别困难、患有重大疾病、无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积极协调民政等部门纳入救助范围。

三、切实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依托实名制信息系统,持续开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状况动态监测,及时更新完善渔民就业状态、参保状况、培训情况、补贴落实、困难渔民代缴保费等信息要素,力求准确详实、无一疏漏。

继续加强舆情监

测和应对,防范化解安置保障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对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典型素材要及时总结报送;对因安置保障工作引发的群体性问题,务必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社部发〔2021〕34号

关于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行动的通知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委:

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取得阶段性成效。

与此同时,部分地方就业扶持措施针对性不强,部分渔民安置还不到位,就业稳定性有待提高。

2021年起,长江重点水域全面实施“十年禁渔”,为巩固拓展安置保障成果,助力实施全面禁捕,确保广大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现就持续实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推进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安置保障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禁捕退捕工作的决策部署,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保持安置保障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拓展安置保障成果,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及早就业,努力确保就业帮扶及时到位、技能培训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应保尽保、困难兜底应扶尽扶,实现退捕渔民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建立动态精准帮扶机制。

依托实名制信息系统,实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状况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上门走访、数据比对、电话回访,动态跟踪就业状态、社保缴纳和需求变化。

对有就业需求的退捕渔民,建立重点帮扶台账,“一人一策”“一户一策”制定帮扶方案,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

退捕渔民较为集中的地区,要设立1个安置保障联系点,每季度举办1次专场招聘会。

提升服务的精准性,有针对性地筛选推介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提高岗位适配度,不得设置不符合渔民特点的年龄、学历等门槛。

三、千方百计拓展就业渠道。

支持各地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建立一批退捕渔民就业基地,挖掘一批适合的爱心岗位,拓展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引导退捕渔民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支持政策,优先安排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

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作用,为有外出务工意愿的退捕渔民搭建信息对接平台,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及时将就业困难退捕渔民纳入援助范围,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优先保障大龄困难退捕渔民和零就业家庭退捕渔民及时上岗。

四、大力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

坚持市场导向,根据退捕渔民实际,合理设置培训内容,量身定制培训方案,突出急需紧缺实用技能培训,特别是适合渔民的水产养殖、水产加工、水上运输等培训。

适应渔民居住分散、时间难固定等情况,灵活安排培训时间,探索线上培训等模式,送技上门、送课到家。

落实退捕渔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支持培训机构为退捕渔民开展项目制培训、开设培训专班。

提升培训实效,适当延长培训时间,采用浅显易懂的授课方式,增加技能实操训练,适当减少理论内容考核,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退捕渔民至少掌握1门实用技能。

五、做好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

全面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政策,优化经办服务,及时了解参保续保情况,引导其按时缴费、长期缴费,持续推进退捕渔民应保尽保。

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三地分离”退捕渔民,按规定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要及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

及时将生活特别困难、患有重大疾病、无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关帮扶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牢保障底线。

六、加强安置保障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要坚持把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优化政策供给,强化部门协同,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纳入对市县禁捕工作的考核范围。

保持安置保障专班、结对帮扶机制不变,结合实际优化人员配置,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

压实地方资金保障责任,按规定统筹用好现有各类资金渠道,重点加大对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大的县市倾斜力度。

七、加强信息报告和宣传引导。

按月调度安置保障进度和政策服务落实情况,重点跟踪未安置渔民及失业渔民再就业情况、养老保险持续缴纳情况。

健全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风险排查机制,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强化与信访、宣传等部门对接,梳理信访集中、舆论关注、矛盾突出的问题,做到接诉即办。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的优惠政策、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广泛挖掘典型案例,讲好退捕渔民就业创业故事,引导退捕渔民转变就业观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按照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实时更新实名制帮扶安置进展,动态报送工作进度、典型素材。

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意见建议,以及因安置保障引发的群体性问题,要按规定第一时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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