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1〕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6-10
  • 实施日期2021-08-01
  • 发布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218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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