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6-12-13
  • 实施日期2007-01-01
  • 发布机关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我省于1992年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在正确鉴定外伤、职业病职工的医疗终结,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工伤待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10余年来,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实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为适应这种形势变化,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委托省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在原1992年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经反复研讨、论证后,制定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现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印发给你们,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年)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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