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19〕29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9-08-26
  • 实施日期2019-08-26
  • 发布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调研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特别是加快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进度,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着力抓好企业稳岗返还

各市要加快企业稳岗返还认定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个别尚未发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市,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将第一批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到位。

劳务派遣企业申请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应遵循“谁缴费、谁稳岗、谁受益”原则,由劳务派遣企业统一向受理部门申请,并提交《劳务派遣企业派遣情况表》(附件1),经审核符合返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资金。

其中,属劳务派遣企业内部用工的,将返还资金拨付劳务派遣企业;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将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实际用工企业,实际用工企业要符合当地企业稳岗返还的条件,返还资金数额按实际用工人数和用工时间核定。

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工企业应按规定使用返还资金。

二、着力抓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可按以下原则把握: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是指2018年以来出现过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情形;受当前外部经济影响或属于周期性行业下行阶段(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是指2018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是指2018年以来企业未因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各市要根据当地基金结余、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对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不具备落实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统筹地区,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调剂金可视情给予一定支持。

各市要加快工作进度,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央将稳就业列为“六稳”之首,各级人社部门要站在讲政洽的高度,把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和稳就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担当、有所作为,实事求是地把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有发展前景、确需扶持的困难企业筛选出来,并通过会审机制予以认定,尽快将国家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作为。

各级人社部门要迅速采取行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服务企业。

对高新科技、进出口贸易等企业要重点扶持;对符合条件未提出申请的,要主动推送信息,指导企业积极申请。

开展企业“大走访”,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联合办公、网上办理等方式不断提高经办效率。

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度和广度,通过信息化手段,精准筛选符合条件企业,保证推送信息全覆盖。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站等各类媒体、人社部门对外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稳就业政策清单,着力落实好稳岗返还、在岗培训等政策。

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冀人社发〔2019〕14号文件中关于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在岗培训补助、再就业培训生活费补贴、临时生活补助等资金审核由人社部门负责,财政部门不再出具审核意见。

(三)及时反馈情况。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数据统计和情况反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反馈情况及时全面。

要将稳岗补贴和稳岗返还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录入人社部稳岗补贴实名制系统。

严格稳岗返还工作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稳岗返还工作进展情况、《稳岗返还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2),遇有重大工作进展随时报送情况。

各市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稳岗返还工作中好的做法并及时上报。

联系人:康二军、耿焱

联系电话:0311-66908092、66908091

电子邮箱:

附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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