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办〔2005〕4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1-31
  • 实施日期2005-01-31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用人单位参保要求,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现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缴费能力和医疗保险费筹集情况,选择参加统账结合模式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通过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应当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三、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劳务派派遣组织,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四、已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改为参加统账结合模式的基本医疗保险。

确属单位经营状况好转并具备长期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以从次年1月份开始参加统账结合模式的基本医疗保险。

  五、已参加统账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已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不能及时补缴的,应改为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六、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或《关于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通知》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享受相应待遇。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