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21〕34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8-24
  • 实施日期2021-08-01
  • 发布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今年7月 20 日起,我省南京、扬州等地相继发生本地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 ,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类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冲击。

为助企纾困,应对风险渡过难关 ,支持涉疫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从2021年8月1日起,在现行实施省统一费率基础上,全省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全省降为低风险地区次月起 ,恢复省统一费率标准。

在此期间 ,符合国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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