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劳社函〔2002〕15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2-07-25
  • 实施日期2002-07-25
  • 发布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02]3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省直管统筹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方便个人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个人申报缴费,我厅在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大楼一楼省直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内,设置省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业务以及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我厅鄂劳社办[2002]29号文件规定,向职工发放《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1,并经本人签字认可。

  三、需要省直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通知单》、职工档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为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集中办理个人缴费登记,领取社会保险手册。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止。

在办理个人缴费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齐。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四、办理个人缴费登记后,由个人凭《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到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办理缴费申报核定手续。

缴费个人根据年度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附件2选择确定缴费档次,并填写《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申报单》附件3交个人缴费窗口核定。

  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

申报核定的时间为每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随时办理当年的申报核定手续。

  五、个人办理缴费申报核定手续后,可凭个人申报核定窗口核定的《省直社会保险费核定表》附件4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征收大厅办理个人缴费,也可在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商定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储蓄网点,通过储蓄代扣方式办理缴费。

  缴费个人可按月或季、半年、年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个人办理缴费登记后,中断缴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可进行补缴。

补缴标准按缴费个人选择的缴费标准确定。

个人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并作为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七、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转移、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可由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代理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办理。

  八、缴费个人退休后,其养老保险金由本人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发放网点按月领取。

  九、缴费个人对本人缴费情况或有关政策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或直接到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查询联系电话:87235211。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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