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指南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0-01-31
  • 实施日期2020-01-31
  • 发布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为指导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回应企业和职工的关切,维护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发布以下工作指南。

一、劳动用工指南

1.隔离期间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2.隔离期间劳务派遣退工问题。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符合条件复工问题。

不受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不受疫情隔离限制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限制的职工返回企业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复工。

对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复工的职工,建议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及时主动向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复工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企业已经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耐心劝导职工,让职工消除顾虑按期返岗复工。

4.灵活工作或休息休假问题。

除治疗期间的确诊病人、医学观察的疑似病人、居家或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外,对在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包括延长假期之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或延迟复工时间限制不能返回企业上班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工作岗位特点,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或者采取统筹安排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及休息日调休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5.加强沟通。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主动与职工联系,及时掌握职工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实施隔离措施的情况,关心关爱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复工或休息休假,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拟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建议事先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避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发生。

二、工资支付指南

1.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支付问题。

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4.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对于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

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5.在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仍被限制不能返岗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包括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在内的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6.企业要求职工延期返岗的工资支付问题。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疫情高发地区职工、非紧迫岗位职工、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职工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7.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31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