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冀劳办〔1995〕9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4-01
  • 实施日期1995-04-01
  • 发布机关河北省劳动厅
正文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根据劳动部印发《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现就审查集体合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一方派专人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按照规定权限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同时,应报送合同双方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及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说明。

企业报送上述材料时,要填写《河北省集体合同登记表》附后,由劳动行政部门保存。

   二、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附后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由双方代表签字。

《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集体合同双方各一份,劳动行政部门保存一份。

   三、鉴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涉及面广,敏感性强,集体合同的有关各方要严格按照劳动部印发的《集体合同规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和管理集体合同,确保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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