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9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3-12-25
  • 实施日期2014-01-01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530元和12780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704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714元。按照5714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714元与263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63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63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530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530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260元。
七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人缴费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时,以2013年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所用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00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6804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按40%比例缴纳为92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0850元、按30%比例缴纳为69300元。
五、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15000元。
六、有关事宜
2014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25%;月记账利率为2.71‰。
201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3.25%;月记账利率为2.71‰。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执行。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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