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人薪字(95)14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3-28
  • 实施日期1995-01-01
  • 发布机关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正文

  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关于固定工如何执行的问题。

鉴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进度有先有后,不可能一刀切。

因此,对暂未实行劳动合同的固定工的医疗期,仍按现有规定办理,待改行劳动合同制后,再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 关于累计病休时间的计算问题。

《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是指一定时间内的累计病休时间,例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就是说在六个月以内,将几次病休时间合并计算,达到三个月的就视为医疗期满。

  三、 关于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问题。

是指在新办法未出台之前,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 关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通知》第八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指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381号)规定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请在网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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