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藏劳社办〔2005〕8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5-12
  • 实施日期2005-05-12
  • 发布机关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我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是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依托。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要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以及人才工作整体规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依法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及时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设立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

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按以下规定,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一各地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管理本地市举办培训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批、管理全区培训高级及以上和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区直、中直、部队单位申请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区外来藏办培训机构,必须持其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批。

  四区内跨地市举办培训机构,由其所在地市或原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设立民办职业机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审查申请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自治区市、地区××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外文名称与中文名称一致。

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

  五、民办学校机构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自2005年7月1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应及时发给《许可证》,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应按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参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应在2006年1月1日前换发《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原办学许可证。

《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从劳动保障部订购,由相应的审批机关颁发。

  《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应将《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许可证》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2,《许可证》式样见附件3。

  颁发《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进一步完善备案管理工作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将以下材料审批机关备案;调协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校机构章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区劳动保障厅审批成立的各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应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培训学员名册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七、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年检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度结束时对所管辖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进行年检。

年检内容除应备案的内容外,还应对其办学水平、质量、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凡通过年检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以及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消,并收回其《许可证》。

  八、加强办学监督和质量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日常监督。

对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顿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许可证》,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并及时通报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同时,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查。

对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限期、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有虚假信息和承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九、学员考核、鉴定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组织学生相应的考核,编制成绩合格学生的培训证书核发名册,报就业部门,核发《培训证书》。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要动员和引导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联系人:罗建琼

  联系电话:0891-6865844 6865132传真

  附件: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基本要求。

各设区市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机构章程规定的学校机构名称。

  二、地址:学校机构章程规定的学校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机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机构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如:中级烹饪。

  出资者要求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

前2位是审批年份代码,如:2005年为“05”。

3-6位为国家行政区划分代码,其中3-4位数为西藏自治区代码是“25”,5-6为区直和各地市代码,区直为“01”、拉萨市为“02”、山南为“03”、日喀则为“04”、那曲为“05”、阿里为“06”、林芝为“07”、昌都为“08”。

第7位数批准的层次代码,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为“1”,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为“2”,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为“3”,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为“4”,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为“5”,其他非等级培训为“6”。

第8-13位数学校机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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