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赣劳社劳〔2006〕1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6-09-07
  • 实施日期2006-09-07
  • 发布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正文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省直中央单位,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维权力度,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现就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全省大力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

   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提升女职工组织维权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切要求。

该项工作的推动,有利于提升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将对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职工积极性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签订履行程序

   1、主要内容。

1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包括男女同工同酬,保险福利待遇均等,反对就业性别歧视。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四期保护”,妇女病的普查普治。

3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术培训,为女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2、 签订履行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起草。

工会或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围绕女职工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效益的实际,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并通过座谈会形式征求企业内部各方代表的意见,重点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2协商。

以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代表,代表女职工与企业行政方协商代表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形成协商意见稿,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3签订。

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分别代表行政方和女职工方签约。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与集体合同同时签订,也可以单独签订。

签订后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报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同时报地方总工会。

4督查。

为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督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企业方代表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

督查小组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三、大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劳动关系双方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当前维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努力做到集体合同工作推进到哪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就签订到哪里,大力维护我省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在我省刚刚起步,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及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推行过程要注重实效,对履行情况要强化督查。

为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之外,还要着力培训一支精通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代表队伍,并帮助协商代表掌握协商技巧,提高协商能力,使女职工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各地可在女职工较多的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路子,进行充实和完善,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同时要逐步扩大签订的覆盖面,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80%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中开展专门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2006年各地的签订工作要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力争2007年达到50%,2008年达到80%。

为实现三年计划目标,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在适当的时候开展检查。

   四、加强领导、推动落实,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各司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建立专项集体合同审核备案台帐和数据库,促进专项集体合同管理信息化;对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出,督促整改。

工会组织要大力宣传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报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使专项集体合同真正发挥效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女职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做好督促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指导企业在抓好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好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本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范本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注: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时,所涉及条款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全体女职工。

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全体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由企业工会方与企业行政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 企业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国家为保障妇女安全和健康而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企业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七条 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企业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调整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危害的作业;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月经期间,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2—3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企业应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折合人民币 元。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

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减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满七个月流产分娩的,按正常产假对待。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如企业暂未能参加生育保险,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七条 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八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单位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保险,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职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职工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方代表将本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3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每年必须修订的条款,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修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

双方各执1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1份,报上级工会1份。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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