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劳字〔1997〕8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11-23
  • 实施日期1997-11-23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经贸委 财政厅
正文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三部委《通知》,现对我区在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1.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性质和任务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托企业主管部门国有控股公司组建的对企业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中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中介机构,其职能和基本任务是:对在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中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办理社会保险等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同时保障受托管理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的基本生活,为其发基本生活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 中,社会保障体系尚完善的情况下,探索出一条既不使富余职工长期滞留在企业内部,又不简单地推向社会的平稳分流的新路子,也是搞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效途径。

   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下达的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编制《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表》,结合实际,学习上海经验,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做到组织落实,政策保证,资金到位,保证中心的有效运行。

   今后,试点城市除经特别批准外,凡再就业服务中心没有建立,或者建立后资金不到位,再就业计划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品和减员增效计划,不得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

  2. 组建原则

   再就业服务中心原则上应由试点城市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组建没有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的由行业、系统组建。

再就业服务中心受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委托,对行业内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托管。

并为其分流安置提供全面服务。

   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利用现有的职能机构如劳动服务公司、内部劳动力市场等,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者同时挂“再就业工作站”的牌子,承担下岗职工托管任务。

   试点城市列入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可根据需要成立“再就业工作站”,积极做好本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工作。

   试点城市的劳动部门也要根据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拓展就业服务业务,在现有的就业服务机构加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接受不具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条件的行业和企业的委托,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提供就业服务和进行托管。

   试点城市行业控股集团公司以及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组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管理人员从其内部抽调或调剂解决,工资、保险等有关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试点城市劳动部门利用就业服务机构加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的,其管理人员应由原机构人员组成。

  3. 托管合同和托管期限

   托管合同是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企业和受管职工三方之间签订和各方在职工托管期间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破产清算小组签订托管合同,对实施减员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企业签订托管合同。

托管期间,被托管下岗职工与原企业兼并企业、减员增效企业继续保留劳动关系,但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托管合同执行。

托管期满或被分流安置,则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持原企业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自谋职业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托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解除托管合同的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符合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托管期间受托管的下岗职工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介绍就业岗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提前解除托管合同,原企业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受托管职工不服从分配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托管对象和条件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对象为试点城市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兼并企业和减人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受托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有正常的劳动能力,身体健康;2有再就业的要求,服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分流安置。

  失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协商取得同意后,按规定缴纳托管费破产企业从变现中划拔托管费,其符合条件的失业、下岗职工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按规定程序委托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5.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

劳动部门应对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组织生产自救等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试点城市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利用其场地、设施、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及服务力量,在努力做好本机构内部所设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托管和再就业服务工作的同时,要为行业、企业集团所设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就业服务提供帮助。

费用应酌情减免。

  6.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提供政策扶持和优惠服务。

   试点城市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职工再就业一次性免收就业登记费、职业介绍费、减半就业培训费、下岗职工组织兴办劳服企业免收劳服企业管理费;下岗职工开办劳服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劳动就业机构要按有关规定有偿借给一定数额的生产自救费作为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安置下岗职工达到30%的劳服企业免收劳服企业管理费,对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由劳动就业培训机构组织转岗职工培训的,免收培训费;试点城市试点企业中的特困企业下岗职工由劳动就业机构组织转岗培训,可减半或免收培训费;试点城市试点企业中的特困企业下岗职工由劳动就业机构组织定向培训服从再就业安置者免收培训费,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从变现资金中或托管费中一次性发给当地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破产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者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破产企业职工因公致残或患严重疾病,由指定医疗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退休,按有关规定领取退休费,试点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企业可按当地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年平均工资用为安置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可将托管费一次性发给个人作为安置费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到外资、合资、私营、乡镇等企业就业,劳动部门的职介机构可为其保管个人档案,代办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对生活困难者可免收档案寄存管理费,属劳务输出性质的,原企业可为其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 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

  1.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采取政府、社会、企业各出一部分的办法,试点城市应根据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和职工再就业的数量,确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三部分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比例,并尽快将资金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中央、自治区属企业应由政府解决的部分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所筹资金一律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2. 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主要用于:

  1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补助费;

  2 给予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3 拨付给接收下岗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工资性补贴补助费;

  4 促进托管人员再就业的培训、管辖及其他有关安置费用;

  5 代缴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3. 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资金预算工作,根据筹集到的资金的承受能力,确定接收下岗职工的数量,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就业安置作用。

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经费应全部用于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不得挪作它用。

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制订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年初、年终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费使用预、决算。

同时要接受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审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三、 做好基础性工作

   试点城市要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 ,切实摸清下岗职工的底数、类别,特别是下岗职工的行业、企业分布的和技能水平以及当地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数量与结构,为下岗职工建档建卡,认真制定再就业分流计划,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分流托管能力,按照“稳步快出、量出为入”的原则,合理确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数量。

   劳动部门要商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如鼓励自谋职业、组织劳务输出和开展社区服务的政策,限制招聘用外用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办法,鼓励招用下岗职工的优惠措施等。

   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密切结合当地具体实际进行研究和探索。

特别是对下岗职工托管前后涉及的有关问题,诸如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关系问题等,要积极探索研究,使再就业服务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 认真做好再就业宣传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在企业结构调整试点中,要充分动员和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就业方针,宣传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意义及有关政策,做好下岗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认清就业形势,了解政策,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积极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合作,保持社会的稳定。

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对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把上海市的经验融进实际工作中去,并有所创新和发展,探索切合我区实情的再就业服务新路子。

  五、 非试点城市有条件的也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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