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04〕1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3-29
  • 实施日期2004-03-29
  • 发布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北京市医疗保险实施以来,我们陆续发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防止由于使用和管理《手册》不规范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从5月1日起发布《手册》黑名单信息。

  附件:《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

  附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

   一、对用人单位《手册》管理的要求:

   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但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发的《手册》及时转交给参保人员。

   2、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原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本人的《手册》办理增员手续。

   3、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不用带参保人员的《手册》。

   4、参保人员遗失《手册》或者《手册》内住院费用记录页用完的,应及时补发、换发《手册》。

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补发、换发《手册》手续前,应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持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手册》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或换发《手册》手续。

   5、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持参保人员的《手册》和相关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医疗手续。

   二、对参保人员使用《手册》的要求:

   1、《手册》是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凭证,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出示《手册》。

   2、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手册》,不得转借、涂改、损毁《手册》。

   3、参保人员的《手册》遗失或《手册》内记录页用完,应申请补发或换发新《手册》。

《手册》遗失的,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并提交补发《手册》的书面申请。

《手册》内记录页用完的,应将原《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单位办理换发手续。

   4、参保人员每人只应持有一本《手册》,不得以遗失为由申请多本《手册》。

凡持有多本《手册》的参保人员,应将所有《手册》交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交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确认后核发《手册》。

   5、参保人员因使用多本《手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退回医疗保险基金多支出的部分,拒不退回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填写《手册》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就诊时认真查验《手册》,对持《手册》就诊的参保人员,应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使用医疗保险的表单;对没有持《手册》就医的参保人员,不能使用医疗保险的有关表单。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时,应认真对照参保人员《手册》中的照片并确认其他信息后收入院,同时收取、留存参保人员的《手册》。

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再将《手册》返还参保人员。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入院时,应根据参保人员《手册》上记载的特殊病审批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完整录入患者的医疗费用数据。

  将《手册》上标明的"个人自付一"的信息,录入到外挂接口程序或医院管理系统中的"个人自付"栏。

   4、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后,应将结算程序中提示的"手册应写"内容,及时、准确地抄写在《手册》上。

其中"个人自付一"和"个人自付二"的内容,分别抄写在《手册》的"个人自付"栏中,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5、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的三种特殊病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将年前和本年度的医疗费用分开结算,并分别记录在《手册》上。

   6、参保人员出院后,从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其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两周后仍未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手册》号及公民身份号码告知参保缴费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7、列入《手册》黑名单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手册》黑名单由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每日发布。

凡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更新下载并依此判断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96102"进行查询核实。

   8、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手册》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错误的,要追回相关费用,并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

   四、对区、县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管理、填写《手册》要求:

   1、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手册》的核发、补发、换发工作。

符合换发或补发《手册》条件的,必须登记备案。

换发《手册》的,要收回原《手册》并注明作废保存期限一年;补发《手册》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原《手册》号予以注销纳入《手册》黑名单,同时派发新的《手册》号。

   2、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换发《手册》相关业务后,重新打印《手册》的"就诊信息表",粘贴本人照片后,将《手册》交到本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示的数据,在《手册》上逐项填写普通参保人员本年度发生的住院或三种特殊病患者本结算期内医疗费用的所有历史数据,并由填写人员签字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章后,交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

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手册》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发给用人单位。

   3、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已办理退休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需重新打印《手册》"就诊信息表",粘贴本人照片后,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发给用人单位。

   4、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住院、三种特殊病及入院前七天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完成审核结算后,必须及时将相关内容逐项填写在《手册》上;"个人自付一"和"个人自付二"的内容分别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提示的数据填写在《手册》的"个人自付"栏中,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章。

   5、参保人员出院后,在规定时限内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补发《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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