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专账资金效能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1〕5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8-11
  • 实施日期2021-08-11
  • 发布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扩大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21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质量年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号精神,进一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各区要把援企稳岗作为提高培训针对性的重要举措,抓好以工代训扩就业稳就业工作,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以工代训等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

其中,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企业按照2019年度月营业收入基数确定。

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以工代训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不计入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同一企业只可为同一职工申请一次以工代训补贴。

二、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高培训质量。

鼓励年度质量评估结果A类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企业公共实训基地为其他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优先使用专账资金

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可从专账资金支出。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用工及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范围。

各类人员参加准入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享受培训补贴。

四、严把培训质量

各区要严格培训班期管理,将培训前备案、培训中检查、培训结果考核落到实处,运用大数据、视频监控等对培训评价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依规严肃处理。

各区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

各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工作效果评审。

五、强化培训资金监管

各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强化培训资金监管,建立覆盖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加大风险防控和排查。

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

要切实履行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充分发挥专账资金使用效益,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梳理完善业务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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