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3-02-15
  • 实施日期2023-02-15
  • 发布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正文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国资委、工商联,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进一步构建我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总工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西藏自治区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保障职工各项权益、完善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增进民生福祉,坚持法治规范保障,坚持文化凝心聚力,坚持创新稳健并重,在更大范围、更广层次、更多内容上不断丰富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践,实现企业和职工共商、共建、共创、共享,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为保持我区社会大局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各类企业持续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促进和谐文化建设。力争到2027年底全区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域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创建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形成。

三、创建对象及创建时间

创建对象为全区各类企业、各工业园区、各街道(乡镇)。

企业创建时间自2023年1月至2027年12月,工业园区创建时间自2024年1月至2027年12月,街道(乡镇)创建时间自2024年1月至2027年12月。

四、创建责任

创建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开展。企业创建工作由企业经营住所所在地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由工业园区驻地所在地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其中: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工作由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藏青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由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街道(乡镇)创建工作由所属地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详见附件)

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根据企业创建任务分工,由牵头单位指导各级对应单位组织实施。

五、创建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企业创建

1.企业党组织健全,在创建活动中,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的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牵头单位:工商联会同商会,国资委会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2.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运行顺畅,针对工资等职工关心的问题定期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协商程序规范、效果良好,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

牵头单位:工会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3.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公司制企业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牵头单位:工会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5.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用工管理规范,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6.职工培训制度健全,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脱产培训、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经费60%以上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牵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7.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富有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承担报效家园、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责任。

牵头单位:工商联会同商会,国资委会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8.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支持和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保障生育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塑造职工幸福生活环境,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牵头单位:工商联会同商会,国资委会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9.职工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强,能够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牵头单位:工会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10.职工满意度较高。职工对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休息休假、工作环境、技能培训、劳动条件、协商民主、人文关怀等指标综合评价满意度高。

牵头单位:工会部门

责任单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

(二)园区、街道(乡镇)创建

1.工业园区、街道(乡镇)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健全,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推进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责任单位:负责创建管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各成员单位,园区内各类企业、街道(乡镇)辖区内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2.辖区内企业用工管理普遍合法合规,基本达到创建标准。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责任单位:负责创建管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各成员单位,园区内各类企业、街道(乡镇)辖区内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3.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开展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责任单位:负责创建管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各成员单位,园区内各类企业、街道(乡镇)辖区内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4.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联动化解机制,对辖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建立健全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和重大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责任单位:负责创建管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各成员单位,园区内各类企业、街道(乡镇)辖区内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5.成立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职代会实现覆盖。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责任单位:负责创建管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各成员单位,园区内各类企业、街道(乡镇)辖区内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6.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机制健全有效。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责任单位:负责创建管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各成员单位,园区内各类企业、街道(乡镇)辖区内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7.根据辖区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达到服务标识统一、服务场所固定、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内容完备,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经常性地对辖区内企业创建活动进行督促指导服务,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形成地域、行业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牵头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责任单位:负责创建管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各成员单位,园区内各类企业、街道(乡镇)辖区内各类企业

完成时限: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六、创建工作评价与激励

(一)制定创建评价标准。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结合创建任务分工和业务职能,制定企业创建工作牵头任务的考核评价标准及量化分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共同制定园区、街道(乡镇)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及量化分值。

(二)开展创建评价工作。创建评价工作采取条块管理,企业创建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结合创建任务分工由牵头单位各自组织实施,园区创建、街道(乡镇)评价工作由自治区人社厅会同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三)表彰奖励。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每五年开展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名单,激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定制化企业薪酬数据服务,开通人社公共服务经办快速通道,优化各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达到创建标准且符合守法诚信等级要求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主动上门开展政策调研指导,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四)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创建示范单位的动态退出机制,由自治区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采取抽查、普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以及群体访、群体性事件、集体停工事件等信息,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单位进行核查。对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出现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负面网络舆情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单位,取消授牌、表彰及相关奖励政策,并在全区内向社会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创建活动作为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创建实效。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责任传导

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按照任务分工各自制定由本单位牵头的创建工作计划,并于2023年3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地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工业园区和街道(乡镇)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各自制定本级创建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主体、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于2023年3月25日前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按照任务分工各自制定由本单位牵头的创建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明确量化分值,并于2023年5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各自制定考核评价工作计划,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运用,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三)强化组织实施

创建工作采取分批次逐年推进方式组织。为确保工作落实落地,采取季度工作调度机制。

企业创建工作自2023年1月起分三年时间实施,每年选取部分企业开展创建工作,截至2025年底实现企业覆盖率80%以上,创建达标企业达80%以上。每年年末对当年开展创建工作的企业进行考核评价。2026年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本级创建企业开展综合评比,择优选树本辖区内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2027年参加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园区、街道(乡镇)创建工作自2024年1月起分三年时间实施,每年选取1-2家工业园区、2-3个街道(乡镇)开展创建工作,截至2026年底实现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全覆盖,创建达标园区达90%以上,街道(乡镇)创建工作覆盖率达80%,创建达标街道(乡镇)达80%以上。每年年末对当年开展创建工作的工业园区、街道(乡镇)进行考核评价。2027年参加全国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四)强化服务指导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各自职能,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部署、组织、调度,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调研、督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创建活动的申报、备案、资料建档、评价评审、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活动信息。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协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服务,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

各级企业代表组织(国资、工商联)要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根据企业特点提供“诊断式”、全流程、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指导,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五)强化检查督导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采取系统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创建活动部署、创建活动进度、创建活动举措、创建活动成效等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创建活动走稳走深走实。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对各地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新媒体的协同配合,将创建活动与宣传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因地制宜开展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美誉度。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扩大创建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工业园区创建工作责任分工

2.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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