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5〕2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06-25
  • 实施日期2015-06-25
  • 发布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比例。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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