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6〕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6-01-18
  • 实施日期2015-10-01
  • 发布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分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经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本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进行阶段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第四条的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下调20%,即:本市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的比例征缴。

二、本市将于2016年内实施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进一步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届时,本通知随之停止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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