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0-01-27
  • 实施日期2020-02-09
  • 发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

此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

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浙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各地要坚持稳字当头,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本地企业和学校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特别是,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五、全省各级机关2月3日正常上班后,要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切实用好“视频会议”和“掌上办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7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