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汕医保〔2021〕6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7-13
  • 实施日期2021-07-01
  • 发布机关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组织人社局,市医保中心:按照《印发的通知》汕府办〔2012〕84号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0〕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01元标准。

现将我市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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