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辽劳字〔1995〕7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5-05-11
  • 实施日期1995-05-11
  • 发布机关辽宁省劳动厅 辽宁省总工会
正文

  各市、县区劳动局、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

  现将《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分别报省劳动厅和总工会。

集体合同试用文本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参考。

  附件:1.《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2.《集体合同试用文本》

  附件1

  关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企业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对职工整体和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当先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地全面推行。

为了保障和促进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85号、486号文件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1995]4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1.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应当基本具备下列3个条件:

  1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并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3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2.试点企业范围。

根据我省企业目前的状况,近期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范围主要为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3.试点企业的确定。

省试点企业名单由省劳动厅与省部工会协商批准后报劳动部备案;各市确定的试点企业由市劳动局与市总工会协商批准后,报省劳动厅和省总工会备案。

对自发进行试点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也应进行指导、提供咨询和服务,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职工和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也应予以登记备案,不能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集体合同则应不予登记,并提出明确的改正意见。

  二、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的原则。

包括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

程序合法是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协商的内容和所签订的集体合同的条款规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相抵触。

凡是抵触的内容和条款,都是无效的。

  2.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合作是指参与协商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隶属关系,本着合作精神解决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是指双方互相尊重,认真听取和研究对方的意见和要求,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和条件,更不能采取威胁、引诱等手段,要防止歧视行为。

  3.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经过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应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化,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任何一方都有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同时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每一方的权利都应得到对方的尊重。

  4.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把促进企业发展和改善职工劳动和生活条件结合起来。

公有制企业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基础上,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应保持积极的合作态度,不得用过激行动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当双方意见僵持时,都有义务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代表

  1.主体。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职工。

  2.代表。

企业的代表是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职工的代表是本企业的工会组织。

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不能参与协商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为首席代表。

其他代表分别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委派,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相等,一般为3~10人。

在集体协商期间双方的代表应保持稳定。

  3.记录。

双方都应记录集体协商的内容和过程,并参与起草和修改集体合同。

对协商中的个人意见,双方代表和记录员都有对外保守秘密的义务。

  四、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1.一方提出建议,双方确定意向。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都有权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建议,接受建议的一方应当尊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认为条件确实不具备,应向提出建议的一方说明事实和理由,不能不予答复。

双方应就此问题确定共同的意向。

建议、答复、意向,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广泛听取职工意见,起草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双方确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意向后,应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起草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起草文本草案的工作可以委托一方来完成,也可以双方建立起草小组来完成。

不论怎样起草,都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来拟定集体合同文本的条款。

  3.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拟定后,应当先行印发给双方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然后,双方应正式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届时,无极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另定时间外,都要准时进行集体协商。

在集体协商时,集体合同文本草案的起草者应向双方代表作起草说明,然后逐条进行集体协商、修改、补充、完善。

总之,要严肃认真地进行,不能草率进行,更不能走过场。

  4.审议。

集体协商结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5.签字。

集体合同文本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以3/4以上多数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企业和企业工会的印章。

  6.登记。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3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应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进行修改,报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与此同时,企业工会应在集体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3份及说明报送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如有异议,可以建议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进行修改,也可以与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向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提出审查意见。

  7.公布。

集体合同登记后效后,合同双方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企业的全体职工公布。

  五、集体合同的内容

  1.劳动报酬。

包括:全体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及发放工资的时间;企业工资成本的核定;在合同期内工资随企业效益增减变化的幅度;在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基础上的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退休后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新招收工人的工资确定程序及享受带薪年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等。

劳动报酬的规定应当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物价升降指数、消费水平等联系起来。

  2.工作时间。

包括:职工每周劳动小时数、加班、夜班和节假日工作的时间及付酬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劳动定额的确定和计件报酬标准;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3.休假与休息。

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假日和休息日以及企业自定假日的天数及享受条件和办法;职工请病、事假的条件、手续及假期的工资待遇。

  4.保险福利。

包括:工伤、医疗、养老、死亡、待业、生育等各种保险参加社会统筹及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条件、标准;职工死亡后其遗嘱的法定待遇和企业的补贴或救济;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集体福利设施;企业为职工及其家庭提供的福利津贴等。

  5.劳动安全与卫生。

包括:劳动条件改善和环境保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周期及检查的项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向工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6.合同期限。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以3年为宜,每年应修订必须修订的条款。

  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协商程序。

  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10.违反集体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如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对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的保护措施;保守企业和商业秘密等。

  六、建立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指导、管辖和监督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既是企业和企业职工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分别具有监察或监督权。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同级工会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

  1.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对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都负有义不容辞的指导责任。

要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和法律咨询,帮助企业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

  2.管辖。

集体合同的报送管辖和争议处理管辖应当一致,即:由哪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集体合同,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由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协商和处理。

具体分工如下:

  1省属在沈阳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登记备案;

  2在我省不跨省的中央直属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由所在市劳动局登记备案;

  3省属不在沈阳的和市属企业,集体合同由所在市劳动局登记备案;

  4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县或市辖区的劳动局登记备案。

  在集体合同登记备案和争议的过程中,同级工会应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和争议处理工作,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3.监督。

集体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企业和企业职工应当认真履行。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帮助和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发生争议,及时进行协商和处理。

  附件2

  集体合同试用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的发展,企业工会和企业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职工。

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签订本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签订。

  第四条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工会有义务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动员和引导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七条企业招聘职工必须在本合同的规范下,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应当在职工上岗之前订立;已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

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第八条聘用职工,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时,并由企业负责制作和提供标准文本。

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履行期满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履行期满前30日内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未满,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期届满时为止。

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二条参加本合同签订前集体协商的工会主席和其他职工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作不利其利益的岗位变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满时为止。

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工资、福利及津贴

  第十四条企业按照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企业通过对各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等诸因素进行劳动评价,分别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工资报酬。

  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企业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企业扣克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应当全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七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劳动资源变动状况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情况,经征求职工意见后,向企业提出本年度调整工资的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在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应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增长坚持企业行政与工会协商的方式,制定增资方案,决定增资手段和办法。

  第十九条对于计件工资报酬,企业根据工作物等级、劳动定额等因素,合理的确定计件单价和分配办法,并定期予以修改和公布。

  第二十条企业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线,会同工会制定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市政府颁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加浮 %。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得的实得货币工资。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工资管理及工资支付等事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福利和文化活动设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各类津贴。

  第二十四条对于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企业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罚的,在符合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该职工前3个月实得平均工资额的2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企业除应退还乱扣滥罚部分外,并按乱扣滥罚部分10%的金额向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加班加点的,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次加班加点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经征得工会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和人身安全或者制度性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法保障职工的各类休息休假。

  企业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具体标准,由企业同工会另行商定,但不得违背下列要求:

  一年休假最低不得少于7天,最高不得超过14天。

  二职工不得跨年度享受休假。

  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条企业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危险物品管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工厂安全卫生的规定。

  企业施工及施工现场、各类脚手架板、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均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技术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建立健全粉尘、毒物、物理有害因素的劳动卫生工程设施,并确保有关指标不超过预防医学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规定向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疗养机会及相关费用,每年应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工会依法支持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安全卫生情况。

  第三十三条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及时通知工会协助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为全部在册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支付应当由自己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三十六条职工出现因工造成职工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者退职退休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协助该职工获得物质帮助,并按规定为该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七章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工会与企业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召开1次联席会议,双方负责人就当月季有关的重大事宜和职工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协商。

必要时,亦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行政办公会议包括预备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授权的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主席代表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活动,占用当月生产和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的,企业应予同意;工会委员会可邀请企业正、副职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企业应依法按时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

  第三十八条企业依据《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清理、整顿企业的劳动标准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或者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企业依照或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条对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和配发奖金,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决定;拟对职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与企业有关部门协商后,向上级工会推荐。

  评定职工奖励的工作应在每年年底前进行,如实际情况需要,亦可及时评定。

配发奖金每年宜进行1次,个别确有突出贡献需作特殊处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查清事实,取得证据,由企业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辞退证明书,并载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职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开队职工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除名职工须由企业行政会议或者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书面通过职工本人。

  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四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依法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职务,并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调处或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该项申请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逾期得依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四十九条因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按照本合同签订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双方得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在明确责任后15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因违约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自正式生效之日起履行期为3年。

其中每年必须修订的条款,双方应通过协商每年修订1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集体协商,应续签新的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10份。

双方各执2份;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3份;报上级工会3份。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盖章1995年 月 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199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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