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8〕5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12-24
  • 实施日期2018-12-24
  • 发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财政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精神,不断完善多主体、多方式、多层次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不断提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推动乡镇(街道)普遍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动300人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推动“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设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办案系统全覆盖,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办案系统覆盖率超过93%。

二、健全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一加强指导和源头预防。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原则,立足职能职责,加大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推动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单位内部依法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对话沟通机制,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二推动建立预防协商机制。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依托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促进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优先选择协商方式化解争议。加大工会的参与预防协商力度,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专家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开展协商咨询服务工作,帮助督促履行和解协议。

三、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一推进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县市、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统筹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

二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统一规范调解组织名称、标识、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登记台账、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三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或者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形成快速处置合力,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

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准司法制度

一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建立“收案先调解、立案再调解、庭审三调解、调解不成再裁决”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3+1”机制,将调解贯穿案件处理全过程,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实行案件分类处理,快速处理争议,提高仲裁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仲裁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逐步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提供申请法律援助咨询和指引,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二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试行仲裁案件审理和仲裁裁决书制作繁简分流机制,对于符合适用简易处理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实行简易处理程序处理。对于普通类型案件,依法引导双方当事人采用简易处理程序审理。仲裁裁决书制作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推行答辩期和举证期征询制度,双方当事人自愿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可以在其书面认可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届满后组织开庭。对集体争议案件实行多方联动调解和仲裁快速处理机制。

三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规范仲裁案件庭审程序,严格调解书和裁决书审核程序,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逐步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争议、集体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案例指导,通过收集和研讨疑难案件,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处理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

五、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一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畅通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同化解争议的衔接渠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对辖区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实行仲裁调解建议书和仲裁委托调解制度,引导未经调解的争议当事人到调解组织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同时要落实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制度,提升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二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畅通人民法院指导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衔接渠道,人民法院可以指导调解组织梳理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指导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三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实行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联合培训、案件统计报表交流、建议书、联络员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在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

六、加强基础保障

一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拓展调解员、专兼职仲裁员来源渠道。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配备专职调解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方式,及时充实专职仲裁员队伍,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仲裁员,并配备相应的仲裁办案辅助人员。大力开展调解员、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研讨交流、现场观摩、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提升调解员、仲裁员的工作能力。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员、仲裁员表扬机制,推进行风建设,培育和弘扬调解仲裁文化。

二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系统的升级,建立法律、法规库和条例库,探索类案法律政策推送,逐步实现调解仲裁信息与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一站式”争议处理服务。

三依法依规保障经费需要。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办案补助发放及服装制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871号等有关规定,将调解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工作补助可参照《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司通〔2018〕169号有关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规定执行。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

四保障工作条件。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确保有基本工作场所,有基本工作设施。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合理配备安保设施和人员。仲裁员、记录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佩戴仲裁胸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具体分工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履行牵头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党委政法委要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推动律师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督促,狠抓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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