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沪劳保养发(2000)23号〔已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03-30
  • 实施日期2000-04-01
  • 发布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简化申报、规范操作,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金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二、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不变。

即: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确定缴费基数。

  三、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如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 组成的规定》[1990]1号令规定及国家以后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补充规定计算。

  四、 职工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4月份。

职工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申报,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规定确定后,当年度不变更。

  五、 单位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的同时,应将单位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报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此基数上核定职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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