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桂人社规〔2021〕1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11-25
  • 实施日期2022-01-01
  • 发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提高我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制度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覆盖职业人群和健全完善公平、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失业保险制度为目标,坚决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行“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预决算编制管理,完善调剂金制度,建立责任风险分级承担机制,推进我区失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统一基金征缴

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

1.缴费费率。实行全区统一的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执行。

2.缴费基数。实行全区统一的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确定。

3.征收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由广西税务局制定全区统一的征缴规范并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统一待遇标准

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全区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我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的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四统一经办管理

全区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具体由自治区社保中心负责制定和指导实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统一信息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应用系统,自治区、市、县按职责分工共同维护,由自治区实行失业保险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全区失业保险数据的联网及实时监控,健全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及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六统一预决算编制管理

各设区市自治区本级参照设区市管理。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本级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各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编制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本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税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审核。

各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与公共财政预算同步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由本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预算调整事项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调剂金制度

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全区统筹,在未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前,自治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制度,各市仍保留本地区基金管理和使用。调剂金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在失业保险基金账下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调剂金上解比例和时间

1.上解比例。各市应按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决算数的10%上解并纳入调剂金。

2.上缴时间。自治区社保中心根据各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征缴总额决算数,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上解调剂金金额的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本年度各市调剂金上解指标。各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上解调剂金金额,通过本地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下同,于每年6月底前将调剂金全额上解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其中自治区本级应上缴的调剂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社保中心通过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账务方式办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调剂条件

1.调剂金专项用于对各市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时的补助。各市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低于6个月的计算支撑能力时的支出口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当年政策实施情况酌情核定,可申请调剂金调剂,直至年末基金预算支撑能力达到6个月;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自治区社保中心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对申请使用调剂金的市进行清算,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在每年4月核定各市应上解调剂金时结算。

2.对于本市突发性的大规模集中性失业问题,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经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可预先拨付调剂金,事后再执行申请调剂程序,确保失业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维护地方社会稳定。

3.调剂金申请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社保中心联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办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调剂金下拨

自治区下拨调剂金时,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拨付各市财政专户,其中自治区本级申请的调剂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社保中心通过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账务方式办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一自治区使用调剂金对各市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进行补助,调剂金总额调剂使用完毕后,各市仍存在基金缺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如部分市出现较大规模集中性失业问题或因实施国家及自治区政策需要调剂金加大支持力度的,调剂金总额不足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从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划转一定数额补充调剂金,用于调剂支持失业保险基金缺口较大的市开展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未按规定上解调剂金的市出现基金缺口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直至上解完毕历年至当年应上解的调剂金后,方可申请使用调剂金。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三各市完成上年度基金预算收入低于95%的部分,由自治区在应拨付该市的调剂金中扣减当年未申请调剂金的在以后年度申请时抵扣,所产生的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因不可抗力、重大突发事件或失业保险政策调整造成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社保中心联合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准同意的除外。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四各市擅自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全额承担。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举措。自治区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预算管理纳入对各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指标。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工作协调配合力度,发挥合力统筹推进,确保我区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顺利实施。

二提高服务能力。一是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和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二是以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为重点,按规定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三是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四是提高基金预决算编制科学性、准确性;五是提高经办效率,完善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六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网上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七是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失业保险待遇进卡。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完善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严格执行基金收支政策,细化落实经办风险防控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强智能监管,加大联合打击欺诈骗保力度,织密织牢基金安全网,推动失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统筹推进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要加大对全区工作指导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3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1 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自治区社保中心关于申请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请示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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