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班者因工死亡,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刘某存、刘某东等与某绿化公司劳动争议案

  • 案例类型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
  • 发布日期 :2021/3/3 11:40:44
  • 数据来源 :本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全面履行”应当首要含义:是亲自履行,即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性质,针对特定主体,要求劳动者本人在用人单位出勤上班。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找他人替班顶岗,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根据实际情形来判断,一般理解这种顶岗上班行为违反了亲自履行原则,视为无效。

除非单位事后追认该项岗行为。

本案不存在替班劳动事实,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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