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公司虽然向闫某支付过加班工资,但其所付加班工资系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进行的核算,而事实上,双方并无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有效约定,且五肉联公司未就工资明细中“补贴”项的内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故在核算加班工资时,该“补贴”项的金额应当作为计算基数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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